监於判给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工程监察」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工程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800,000.00(澳门币壹佰捌拾万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50,000.00 2008年 $ 1,3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