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废止第53/2002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给予总部位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汇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东京市开设一所代理办事处的许可。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