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9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专业人士为土地发展谘询小组成员,为期一年: (一)冯志强,在其出缺或需回避时由锺小健代表; (二)梁文耀,在其出缺或需回避时由张国基代表; (三)石立炘,在其出缺或需回避时由冯建业代表; (四)左立基,在其出缺或需回避时由黄如楷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