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土地发展谘询小组,以下简称小组,主要负责从城市规划、历史建筑文物的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就土地的批给及交换、替换程序内的当事人、移转临时批给所衍生的状况、修改已批出但未利用的土地用途及更改利用进行研究及发表意见。 二、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并由其担任协调员; (二)文化局的代表一名; (三)环境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代表一名; (四)四名公认具代表性的专业人士。 三、上款(四)项所指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该等成员的代任人,亦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指派及订定有关任期。 四、在小组成员出现回避、自行回避及声请回避的情况下,适用对公共行政合议机关所设立的制度,尤其是经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所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 五、小组的成员有权因参加会议收取出席费,其金额相当於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订定的出席费金额。有关的出席费之发放由运输工务司司长批准。 六、小组得邀请被认为对履行其有关职责合适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参加会议,又或向其进行谘询。 七、由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供小组运作上所需的技术、行政及後勤支援。 八、小组运作所产生的负担,由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本身预算承担。 九、本批示自公布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