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化工医药气体公司向卫生局供应呼吸用医疗气体、化验用气体、调校/测量用气体及临床用气体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化工医药气体公司订立「向卫生局供应呼吸用医疗气体、化验用气体、调校/测量用气体及临床用气体」的执行合同,金额为$4,666,460.00(澳门币肆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陆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94,436.00 2008年 $ 2,333,230.00 2009年 $ 2,138,79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