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於经第194/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20/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增加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行文如下: “三、委员会设谘询小组,就专题项目进行研究、跟进及提出建议。 四、谘询小组主席由经济财政司司长担任,其余成员得由委员会成员、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获转批给人的代表,以及其他人士组成,并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五、委员会设有一名得以兼任制度执行职务的秘书长,以提供行政辅助及处理有关文书工作。秘书长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 二、上述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相应转为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 三、经上款重新排序後的批示第八款行文修改如下: “八、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订定技术——法律范畴协调员及秘书长的报酬。”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