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十一月二十七日第34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Tecproeng/Fase ásia 联营公司”订立提供「澳门科学馆建造工程的协调及监察」服务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4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16,416,000.00(澳门币壹仟陆佰肆拾壹万陆仟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十一月二十七日第349/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6,688,000.00 2008年 $ 7,296,000.00 2009年 $ 2,43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