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利源新基建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利源新基建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新建青洲海关海上监察厅办公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8,072,458.50(澳门币陆仟捌佰零柒万贰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0,000,000.00 2008年 $ 38,072,45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