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项以及经十月四日第53/99/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a)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作为行政当局在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代表,经济局代局长苏添平担任副协调员职务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续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