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判给嘉濠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财政局大楼更换空调系统承包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嘉濠工程有限公司订立「财政局大楼更换空调系统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6,657,803.00(澳门币陆佰陆拾伍万柒仟捌佰零叁元整)。 二、上述负担将由登录於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相应拨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