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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8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27
【法规编号】 68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49平方米,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其上建有1100至1104号楼宇,标示在物业登记局第22421号的土地的批给,以便将其重新利用兴建一座新的独立平房。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四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301.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5/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麦金意及其配偶刘贤旺。
  
  鉴於:
  
  一、麦金意和刘贤旺,双方以取得共同财产制结婚,中国籍,居於路环岛乡村马路1100至1104号独立平房。两人持有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249平方米,其上建有上述平房,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7K册第129页第22421号及以其名义登录於第28917G号的土地所衍生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根据由公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155/SATOP/92号批示规范的修改批予“Sociedade de
  
  Constru??o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的批给合同,上述土地为一个由42座平房组成的综合住宅区的一部分。
  
  三、根据公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已核准修改上述的批给合同,以便更改土地的利用,并同时扩建上述独立平房,在其内加建两层地库。
  
  四、然而,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向土地工务运输局递交申请书,表示从受上述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修订本看到的初步设计图则,已知道他们一直只希望兴建一幢新楼宇,而不是扩建现有的,并要求修改合同的第三条款。
  
  五、在此情况下,根据该局副局长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该兴建一幢四层高新独立平房的建筑图则被视为可予核准,但须遵守某些技术要件。该等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将一份申请书呈交行政长官,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正式申请更改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给合同。
  
  六、组成案卷後,土地工务运输局编制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该等申请人透过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递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九、有关土地的面积为249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和“B”标示。其中以字母“A”标示的地块是用作兴建一座新平房,而以字母“B”标示的区域则作为非建筑地役。
  
  十、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经修改的合同条件通知该等申请人。按照他们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提交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
  
  十一、根据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16/2004号行政法规订定的标准所计算的重新利用批给土地的溢价金,低於由第12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规定的已缴纳附加溢价金,因此无须就是次修改缴付溢价金。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其上建有1100至1104号楼宇,总面积249(贰佰肆拾玖)平方米,以字母“A”及“B”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标示,并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7K册第129页第22421号及以乙方名义登录於该局第28917G号的土地的批给。该批给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48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5/2004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
  
  2. 鉴於本次的修改,有关土地的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所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面积183(壹佰捌拾叁)平方米的地块用作兴建一幢4(肆)层高的独立平房,其中2(贰)层为地库,其用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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