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及第七条、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提供职安健训练场地之装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