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旅游学院院长黄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刘锦安建筑商”签订教学餐厅机电系统及室内装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三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