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一个由保安、行政法务及社会文化领域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的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委员会由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协调。 三、委员会在有关贩卖人口的社会问题上,探讨、评估及研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推动社会研究及分析,提出建议及监察各部门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所展开的行动,包括预防、对受害者作出保护及社会重返等工作,并跟进相关事宜。为此应推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三.一、持续检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使之与现行适用的国际法律概念接轨; 三.二、预防因其他相关活动例如色情行业而导致的贩卖人口行为; 三.三、当有需要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方便及社会心理辅导,以及提供安全的庇护及收容; 三.四、推动提高整个社会及其民间组织对预防及打击贩卖人口政策方面的了解和参与; 三.五、制定对受害者的社会重返措施,包括将非本地居民的受害者安全妥善地送返原居地及确保其尊严; 三.六、推动各有关部门之互动,以确保不同范畴工作的进行。 四、委员会可根据不同的工作计划而组成分项目的工作小组。 五、委员会应推动国际及区际的合作,以便各有关部门都能与其对口部门更好地协作,以达至共同阻吓贩卖人口之目标。 六、上述委员会的运作开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拨予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之款项支付。 六.一、委员会的成员可收取经保安司司长批示所定的增补性报酬,但上限为公职薪俸表的100点。 六.二、所有被传召参与委员会会议的人士,且没有根据上款规定收取报酬者,有权按照公共行政的现行制度取得出席费。 六.三、委员会由一秘书处辅助,人数最多为三名并以合同、徵用、派驻或兼任形式出任,而且有权收取以公职薪俸表100点的百分之五十所计算的月报酬。 七、在十五天期限内,协调员应向保安司司长提交一份委员会成员名单以便确认,但人数不得超过十二名并应确保能具有本批示第一款所指的各个领域的代表性。 八、所有公共行政部门,无论其性质为何,应向委员会提供合作。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