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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2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一)项。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03
【法规编号】 68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6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2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一)项。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6/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一)项改为:
  
  “(一)主席——江丽莉,及候补主席何佩华,代表财政局。”
  
  二、保留行政长官第276/2005号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并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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