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经六月一日第1/98/M号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为消费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成员,自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为期两年: 崔世昌; 飞文基; 姚汝祥; 郭林; 李莱德; 莫志伟; 王宗德; 黄国胜; 冯国康; 林淑源; 林日初。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