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宏基行有限公司2007/2008学年和2008/2009学年向学校供应牛奶的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宏基行有限公司订立2007/2008学年和2008/2009学年向学校供应牛奶的合同,金额为$6,729,692.40(澳门币陆佰柒拾贰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肆角),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247,687.20 2008年 $ 3,302,896.20 2009年 $ 2,179,10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