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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5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22
【法规编号】 681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5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以及经第199/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委任梁庆庭、林笑云、关翠杏、李沛霖及许辉年为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成员,并指定梁庆庭担任主席一职。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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