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公布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副刊的第19/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更正如下: 原文为: “(……)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O八条第一款及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及协定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国生效(……)” 应改为: “(……)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O八条第一款及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及协定分别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及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国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