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关於伊朗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1737(2006)号决议及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1747(2007)号决议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 鉴於上述决议已分别透过第14/2007及18/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鉴於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有义务执行安全理事会规定的制裁措施; 鉴於有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第1747(2007)号决议规定的措施; 再考虑到第4/2002号法律规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3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六)项及第4/2002号法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从伊朗进口任何武器或有关材料,不论其是否源於伊朗领土。 二、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三、只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终止针对伊朗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续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