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行政暨公职局组织法规的规定,行政暨公职局负责就公共行政当局人员管理政策措施的适用在技术上辅助政府,因此,也应涵盖工作表现评核及奖赏的部分; 又监於按照第31/2004号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暨公职局已就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表现评核一般制度的适用收集有关资料;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第8/2004号法律及对其作补充的第31/2004号行政法规及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正确监督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评核及奖赏制度的实行,行政暨公职局应: (一)跟进工作表现评核及奖赏制度的适用情况,有需要时 向各部门发出劝谕建议; (二)要求各部门提供所需资讯及其他资料,以便正确适用 工作表现评核及奖赏制度的原则及规定; (三)每年下半年度,向其所属监督实体提交上年度所给予 的奖赏及工作表现评核结果的报告,其中附有以不记名方式注明不同职程、人员组别及级别的评分以及相应的百分率,并指出对上述制度的发展属重要的内容。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