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以及经八月四日第9/97/M号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号法律、第15/2000号行政法规、第8/2001号法律及第18/2001号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的《印花税规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郑世杰为不动产第二估价委员会主席,以代替容光亮的职务。 二、保留第71/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