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9/2003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续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及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期一年: 主席——戴建业,代任人——林浩然; 委员——贺定一,代任人——刘永诚; 委员——陈玉莹,代任人——张佩萍; 委员——岑锦燊,代任人——黄善文; 委员——李展程,代任人——欧阳琦。 二、上款所指两个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於薪俸表100点的50%作为报酬。 三、在代任情况下,代任人每次出席会议有权收取的报酬为上款所指金额除以当月会议次数所得的份额,而该份额在被代任成员的报酬中扣除。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