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及科达有限公司向卫生局供应医院用後即弃尿片及卫生巾,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签订「向卫生局供应医院用後即弃尿片及卫生巾」合同,金额为$2,378,600.00(澳门币贰佰叁拾柒万捌仟陆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7年 $ 415,400.00 2008年 $ 830,800.00 科达有限公司 2007年 $ 377,467.00 2008年 $ 754,933.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内经济分类「02.02.07.00.02诊疗消耗品」帐项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负担由登录於该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