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第18/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8/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的有关防扩散问题的第1747(2007)号决议。...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25
【法规编号】 68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的有关防扩散问题的第1747(2007)号决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的有关防扩散问题的第1747(2007)号决议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决议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发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代办公室主任 白丽娴

  
  
第1747(2007)号决议
  
  2007年3月24日安全理事会第5647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3月29日的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2006年7月31日第1696(2006)号决议和2006年12月23日第1737(2006)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其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并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回顾它在第1696(2006)和1737(2006)号决议中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报告表示严重关切,
  
  回顾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7年2月22日的最新报告(GOV/2007/8),并痛惜如报告所示,伊朗未遵守第1696(2006)和1737(2006)号决议,
  
  强调寻求谈判解决办法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於和平目的的政治和外交努力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解决办法将有利於其他地区的核不扩散努力,欢迎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继续承诺在欧洲联盟高级代表的支持下,寻求谈判解决,
  
  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GOV/2006/14),其中确定,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於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以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和1737(2006)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阻止伊朗发展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和导弹计划,直至安全理事会认定本该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回顾要求会员国通力合作,彼此协助,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危险,以及在这方面,伊朗仍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仍未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和第1373(2006)号决议的规定,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重申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第GOV/2006/14号决议所要求的步骤,这些步骤是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於和平目的建立信任和解决悬而未决问题所不可或缺的,并为此申明安理会决定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要求的步骤;
  
  2. 呼吁所有国家还对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保持警惕和克制,并为此决定所有国家都应将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或本决议附件一指认的人,以及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认的其他从事、直接参加或支持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或发展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人,包括通过参与采购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和第4段明文禁止并在其规定措施范围内的物项、货物、设备、材料和技术这样做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的情况通知委员会,除非这种旅行是为了从事与该决议第3(b)(一)和(二)分段中的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
  
  3. 强调上段的规定绝不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各国在执行上段规定时,应该考虑人道主义因素,包括宗教义务,以及实现本决议和第1737(2006)号决议目标的必要性,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4.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於本决议附件一所列的人员和实体;
  
  5. 决定伊朗不得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地提供、销售或转让武器或有关材料,所有国家都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伊朗购置这些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於伊朗领土;
  
  6. 呼吁所有国家在从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地向伊朗提供、销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任何作战坦克、装甲战斗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时,或在向伊朗提供与提供、销售、转让、制造或使用这些物项相关的任何技术援助或训练、金融援助、投资、中介服务或其他服务时,保持警惕和克制,以防止可导致不稳定的武器积累;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下一页

相关内容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王博 律师
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电话:18938896818

点击排行

文章归档

评论排行榜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