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大卫清洁灭虫服务”签订为澳门博物馆提供二零零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清洁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九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