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通过的有关利比里亚局势的第1753(2007)号决议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决议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白丽娴 第1753(2007)号决议 2007年4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5668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於利比里亚和西非局势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 赞扬利比里亚政府继续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合作,注意到利比里亚在建立必要的内部管制并作出其他规定以达到金伯利进程最低要求方面取得了进展, 注意到2007年4月4日利比里亚政府给制裁委员会的信,其中详细说明了拟议的原产地证书制度, 欢迎联合国专家小组2007年4月4日的临时报告,并期待联合国专家小组按照第1731(2006)号决议第4(d)段的要求,至迟於2007年6月6日提出最後报告, 检视了第1521(2003)号决议第6至9段规定的措施和条件,并断定在符合这些条件方面已取得足够的进展, 认定利比里亚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终止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经第1731(2006)号决议第1段延长的关於钻石的措施; 2. 鼓励金伯利进程通过第1521(200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9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申请加入金伯利进程的情况,并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执行专家团为加入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後的时期提出的各项建议; 3. 决定在审议联合国专家小组按照第1731(2006)号决议第4(d)段的要求提出的报告後,以及在审议上文第2段鼓励金伯利进程提出的报告後,检视终止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所列措施後的情况,尤其 着重检视利比里亚遵守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情况; 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