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主任陈海帆作出下列行为的职权: (一)签署与办公室人员相关的合同; (二)批准办公室人员的合同续期,但以不涉及更改报酬条件者为限; (三)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四)根据法律规定,批准办公室人员享受年假、提前或延迟享受年假的申请,以及批准办公室人员的缺勤解释; (五)批准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积年假作出决定; (六)签署计算及结算办公室人员服务时间的文件; (七)批准法律规定限额内的超时或轮值工作;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九)批准办公室人员及其亲属前往在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批准发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定的年资奖金及其他津贴; (十一)批准办公室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但在外地举行者以办公室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情况为限; (十二)批准发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办公室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三)批准为办公室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与办公室存档文件有关的资讯、查阅该等文件或发出该等文件的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不超过澳门币十五万元的办公室工程、取得资产及劳务开支;如属豁免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者,则上述金额减半; (十六)除上项所指开支外,批准办公室正常运作所须的每月固定开支,例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七)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五千元的招待费; (十八)批准将拨予办公室的、被视为对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十九)签署所有与办公室合同有关的公文书,但以事先获批准者为限; (二十)在办公室职责范畴,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以外地方的实体和机构的文书。 二、办公室主任可将有利於办公室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予副主任。 三、对行使现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追认办公室主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五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响上款的规定。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