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友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提供「体育发展局辖下体育设施草地保养及护理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