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第28/2001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杰出服务奖章 杰出服务奖章是用以对在执行公职或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士、机关或实体予以肯定,分别是: (一)英勇奖章——授予在执行公职时,表现出牺牲和勇敢的精神,以及献身於崇高事业者; (二)劳绩奖章——授予在执行公职时表现出素质卓越、专业并具奉献精神者; (三)社会服务奖章——授予在开展有益社会和共同福祉的工作时有积极贡献、具无私奉献精神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 一、提名委员会由最多十一名经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员组成,有关批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 二、委员会成员任期为四年,可连任。 三、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二条 附加於第28/2001号行政法规附件I、III的社会服务奖章和式样十三 一、第28/2001号行政法规附件I增加社会服务奖章。 二、第28/2001号行政法规附件III增加社会服务奖章证书式样十三。 第三条 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I (第28/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 杰出服务奖章 式样十三 社会服务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