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十四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综合支援厅厅长郑觉良硕士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及私人实体属该厅职责范围内的文书,但发给以下部门的文书除外: a)行政长官办公室、司长办公室、廉政公署、警察总局及海关; b)立法会; c)法院及检察院; (二)批准该厅人员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依法决定该厅人员的缺勤属合理或不合理; (四)批准供应设备、设施及日用文具,但能导致额外开支或不属於上级所定计划中预计的事项除外。 二、授予行政财政处处长郑维娜学士作出下列行为的权限: (一)签署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实体的属该处范围内的一般文书; (二)批准该处人员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计划表内已预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批准将收到的书信文件作一般记录後,分发予收件人;倘属於各部门的文件,则呈交相关部门的领导人以批示分发予各附属单位; (四)批准供应一般消耗品,分配及分发家具、设备、设施及日用文具,但能导致额外开支或不属於上级所定计划中预计的事项除外; (五)批准发出存档於本署,且非保密的资料证明书,以及当事人按正式程序申请的声明书、在职或薪俸证明书,上述证明书的副本应归入个人档案内; (六)本权限不得转授。 三、对行使现授权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响下款的规定。 六、追认获授权者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所有行为。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审计长 蔡美莉 ———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於审计署 审计局局长 梁红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