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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订-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订立《兴建和经营澳门批发市场的批给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先许可订立占用及使用合同的...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20
【法规编号】 68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订立《兴建和经营澳门批发市场的批给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先许可订立占用及使用合同的权限和审批立约人资格的权限授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南粤鲜活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订立的《兴建和经营澳门批发市场的批给合同》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先许可订立占用及使用合同的权限和审批立约人资格的权限授予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谭伟文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追认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在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上款的规定。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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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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