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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撤销-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8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撤销由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设立,并经第251/2002号及第3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作出修改的工...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6-18
【法规编号】 68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撤销由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所设立,并经第251/2002号及第3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作出修改的工作小组。


  鉴於二零零五年东亚运动会已经结束,因此透过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并经第251/2002号及第3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作出修改的工作小组的基本目标已圆满达到。
  
  并考虑到该工作小组现时负责的工程性质及规模,工作量及其复杂性日渐减少,因此该工作小组无需继续存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撤销由第17/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并经第251/2002号及第314/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作出修改的工作小组。
  
  
二零零七年六月七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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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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