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局财政预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调整经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22/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该局的常设基金总金额。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将拨予旅游局的常设基金总金额由$84,000.00(澳门币捌万 肆仟元整)调整至$79,000.00(澳门币柒万玖仟元整),而有关该基金之行政委员会的组成则维持不变。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