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七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规定,经取得行政暨公职局意见书,并听取工作人员代表团体意见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的统计暨普查局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该附件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现转授权予统计暨普查局局长,以确定须遵守弹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员。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月的第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附件 统计暨普查局(DSEC)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 第一条 范围 一、以便利工作服务为基础,透过统计暨普查局局长的批示,本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适用於统计暨普查局获准受惠的工作人员。 二、本规章不适用於领导及主管人员。 第二条 工作时段制度 一、每周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时数为三十六小时。 二、每天工作时数星期一至星期四为七个小时又十五分钟,星期五为七个小时。 三、除强制规定的工作时段,尤其是固定时段外,每天余下时间可由工作人员分配,在下条所定时限内选择上班和下班时间。 第三条 每天上下班时间的弹性 一、按照下列各款规定容许有上下班时间的弹性。 二、提供工作的时间每天自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六时十五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的两个固定时段: (一)自九时三十分至十二时三十分之间的上午时段; (二)自十五时至十七时十五分之间的下午时段。 三、必须考虑在十二时三十分至十五时之间小息一小时以进午膳。 四、倘被召时,弹性上下班时间制度并不免除工作人员返回部门执行统计暨普查局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所进行的工作。 第四条 补时制度 一、设立一项在可变时段内补偿工作时间的制度,惟不得妨碍常规和有效的服务运作。 二、补时是在上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限内於当周或翌周以延长正常工作时段的方式进行。 三、获适当许可的超时工作时段不列入弹性上下班时间制度内,并应将之录在专用登记表上,以算入受补偿之列。 第五条 论作缺勤的情况 一、没有在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固定时段内出勤,或每天上班时数少於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者,则作缺勤论。 二、关於上款所指的缺勤,可按一般规定解释。 第六条 出勤的监督和纪录 一、上班和下班的纪录由工作人员本人在设於统计暨普查局内的出勤监督仪上录记,由他人作出即构成违反纪律。 二、在进入後,没有相应上级批准,公务员不得不在部门,凡违反此规则,概视为无理缺勤。 三、除监督仪发生故障或不能运作,又当工作人员在专用印件上对其可予解释的错误或失误提出证明,并於四十八小时内提交有关组织附属单位领导或主管审核等情况外,凡无第一款所指纪录概作缺席论。 第七条 工作时段的计算 一、各工作人员上班时数的计算,每周由行政暨财政处在资料暨资讯系统厅的协助下确保,并由统计暨普查局的组织附属单位作有关通知。 二、交给行政暨财政处的声明异议,以自通知日或工作人员返回部门日起计三个工作天为期,後者指合理缺席的情况。 三、更正尽可能在紧随声明异议後的一周的计算中作出。 第八条 最後规定 一、对有意借用每周上班时数以便於学术及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应订定与上课相配合的上下班时间表,藉此消除或减少相悖的时段。 二、因本规章的适用而引起的疑问,由统计暨普查局局长以批示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