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3号行政法规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续任为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为期一年: 主席——戴建业; 委员——高开贤; 委员——苏振辉; 委员——陈晓筠; 委员——关敏如; 委员——黄善文; 委员——陈敬红。 二、上款所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於薪俸表100点之50%作为报酬。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