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11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通利建筑置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亚马喇回旋处及通道改建的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11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658,468,319.50(澳门币陆亿伍仟捌佰肆拾陆万捌仟叁佰壹拾玖元伍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11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399,964,291.50 2006年 $ 134,209,189.50 2007年 $ 124,294,83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