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以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体育发展局代局长黄有力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体育发展局总部保安及监察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