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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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21/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间升...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09
【法规编号】 68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文化局局长,作为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间升降机及扶手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连同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文化局局长何丽钻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奥的斯电梯(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七年七月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期间升降机及扶手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五月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