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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人力资源办公室。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30
【法规编号】 68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人力资源办公室。


  监於澳门经济近年快速增长,令若干行业对输入外地雇员以补充本地雇员不足的需求相应增加;
  
  为使本地雇员的权利与经济增长下的需求取得平衡,有必要对劳动市场的变化作持续及审慎的分析;
  
  再者,审批聘用外地雇员申请的行政工作量不断增加,政府亦致力在提升处理个案的效率之余,更审慎及仔细地审批每一宗申请;
  
  同时,第10/2007号行政法规第一条规定设立一具处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职能的项目组;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及第10/2007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人力资源办公室。
  
  二、人力资源办公室具项目组性质,存续期为三年,可延长。
  
  三、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职责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市场人力资源的变化作持续分析,以及执行处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的行政工作。
  
  四、为履行上款所指职责,人力资源办公室具下列职权:
  
  (一)收集并分析行政当局就聘用外地雇员事宜作出决定须 依据的、与本地劳动市场情况及其变化有关的所有资讯;
  
  (二)向上级建议关於聘用外地雇员的措施;
  
  (三)接收聘用外地雇员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组成卷宗;
  
  (四)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合作执行与聘用外地雇员有关的法例;
  
  (五)与劳工事务局合作执行劳动法例及政策。
  
  五、人力资源办公室为履行获赋予的职责,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尤其是劳工事务局及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审批聘用外地雇员的申请所需的资料。
  
  六、人力资源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其由一名副主任辅助;二人均由行政长官藉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七、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报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八、人力资源办公室由为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人员组成;经主任建议,有关人员得以由所属部门派驻或向其徵用的方式、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所定方式、以包工合同或订立个人劳动合同方式获聘任。
  
  九、人力资源办公室隶属经济财政司司长。
  
  十、人力资源办公室可设立一符合其活动所需的常设基金。
  
  十一、人力资源办公室运作所需的财政负担,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拨予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的款项内。
  
  十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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