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Empresa de Constru??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订立「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55,662,070.00(澳门币伍仟伍佰陆拾陆万贰仟零柒拾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33,999,996.00 2006年 $ 12,847,336.75 2007年 $ 8,814,73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