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职权转移 一、自一将设立的名为人力资源办公室的项目组设立之日起,原由劳工事务局行使的关於处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的职权转由该办公室行使。 二、如认为适宜,可赋予上款规定的项目组其他关於处理聘用外地雇员事宜的职权。 第二条 废止第24/2004号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文 废止第24/2004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二款(二)项及第四款,并撤销外地雇员处。 第三条 修改第24/2004号行政法规 一、第24/2004号行政法规第九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就业厅的职权主要是促进就业,并致力就业市场的平衡,以促使就业供求协调。” 二、第24/2004号行政法规附表一所载人员编制由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者代替。 第四条 人员安排 一、於劳工事务局外地雇员处提供服务的编制内人员,按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安排至该局其他附属单位,但不妨碍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三款a)项规定的适用。 二、以编制外的方式於外地雇员处提供服务的人员,根据在相关合同内作出附注转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组,并保持其原有职务上的法律状况。 第五条 移送卷宗 劳工事务局须将所有关於聘用外地雇员申请的卷宗移送人力资源办公室。 第六条 部门的提述 在关於处理聘用外地雇员申请的事宜上所有对劳工事务局及其局长的提述,视为对人力资源办公室及其主任的提述。 第七条 生效 一、第一条的规定自本行政法规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本行政法规其余规定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表一 劳工事务局人员编制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 局长 1 副局长 2 厅长 5 处长 11 科长 4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54 资讯人员 9 高级资讯技术员 4 8 资讯技术员 5 7 资讯督导员 3 技术员 8 技术员 10 翻译人员 - 翻译员 3 文案 1 专业技术员 7 技术辅导员 30 7 督察 60 5 助理技术员 20 行政人员 5 行政文员 15 工人及助理员 3 半熟练工人及熟练助理员 1 a) 总数 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