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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0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作为购买车辆的合同的签署人。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18
【法规编号】 68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若干权力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作为购买车辆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何永安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权力,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立约人,与日丰车行有限公司签署购买车辆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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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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