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第3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负责管理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行政委员会的任期,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续期六个月。 二、苏钰龙学士续任行政委员会主席,李展程学士和高美莉学士续任行政委员会委员。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