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存续期三年,可续期。 二、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为第8/2005号法律所指之公共当局并行使该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负责监察、协调对该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以及订定保密的相关制度、监察其执行。 三、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在行政长官监督下独立运作,各公共行政部门、公共及私人实体有义务向该办公室提供其所需的合作。 四、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及一名副主任辅助,均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的方式委任。 五、主任及副主任的职务得以兼任方式担任。 六、主任及副主任的报酬由行政长官订定。 七、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由执行其目标所需人员组成;经主任建议,可透过向所属部门以徵用或派驻方式、按照《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所定方式、透过包工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方式任用所需人员。 八、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的设置及运作所引致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所登录的拨款支付,以及於必要时由财政局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九、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应每年向监督实体提交开展其工作所需的预算提案,以便将之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 十、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