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条及三十九条,联同经二月二日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将一切所需权力转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长黄少泽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与张正春硕士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 保安司司长张国华 ———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