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财政局——公物管理厅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 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 经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财政局——公物管理厅一项金额为$ 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楼宇管理及保养处处长林雪梅,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首席高级技术员杨向明; 委员:首席技术辅导员张蓓妮; 候补委员:首席技术辅导员梁静。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