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687,686.00(澳门币陆拾捌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国际法事务办公室一项金额为$687,686.00(澳门币陆拾捌万柒仟陆佰捌拾陆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二等高级技术员 林宝仪; 委员:一等技术辅导员 陈国安; 候补委员:特级助理技术员 Anabel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Granados。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