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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4/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14
【法规编号】 68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168,550.00(澳门币壹拾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一项金额为$168,550.00(澳门币壹拾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代局长张绍基;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刘丽群;
  
  委员:会计暨财产科科长José Maria Ho;
  
  候补委员:首席行政文员骆少英;
  
  候补委员:一等文员区海芝。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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