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法律改革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321,000.00(澳门币叁拾贰万壹仟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法律改革办公室一项金额为$321,000.00(澳门币叁拾贰万壹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朱琳琳,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主任沈伟强代任; 委员:副主任沈伟强,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助理技术员伍珊珊代任; 委员:二等助理技术员伍珊珊,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助理技术员吴佩珊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